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主要介绍了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关于社会保险问题的多次答复以及观点。涵盖了欠缴社会保险费、补缴社会保险金及住房公积金等争议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最高人民法院多次答复关于社会保险的问题。
明确了欠缴社会保险费、补缴社会保险金等争议的性质和范围,指出这些争议大部分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关键观点2: 劳动者起诉请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金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对于已经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的争议,劳动者应向相关部门申请解决,而非通过法院起诉。
关键观点3: 补缴住房公积金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的争议,应当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催缴。
文章预览
一、最高人民法院官网三次答复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为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引发纠纷问题的答复》: 对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数额等发生争议的,应向相关部门申请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1日在其官网答复:201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了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而对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数额等发生争议的,未规定由法院受理。因社保机构对用人单位欠缴费用负有征缴的义务, 如果劳动者、用人单位与社保机构就欠费等发生争议,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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