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讲述了一个交通事故案件,王某与沈某驾驶的车辆相撞,王某受伤并构成多处伤残。法院审理认定,保险公司和沈某需对王某的损失进行赔偿。法官解释了受害人自身疾病参与度对赔偿金额的影响,并引用了相关法律条款。同时,文章还涉及其他三个法律问题:公司减资未通知债权人,司机撞死人无刑责但行人获刑,以及取已故亲人银行存款遭拒的问题。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交通事故案件概述
王某与沈某驾驶的车辆相撞,导致王某受伤并构成多处伤残。法院认定保险公司和沈某需对王某的损失进行赔偿。
关键观点2: 受害人自身疾病参与度对赔偿金额的影响
法官解释了在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纠纷中,受害人自身疾病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一般不能作为减轻侵权人赔偿责任的依据。法律意义上的“过错”是指行为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而受害人自身疾病对最终损害后果的发生不构成侵权责任中的“过错”。因此,侵权人应依法承担责任。
关键观点3: 涉及的其他三个法律问题
包括公司减资未通知债权人、司机撞死人无刑责但行人获刑、取已故亲人银行存款遭拒等问题的简要介绍。
文章预览
鲁法案例【2024】595 (图源网络 侵删) 案情简介 2023年5月7日,王某驾驶电动三轮车行驶至人行横道南侧时,与由西向东通过路口的沈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王某受伤,车辆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沈某分别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沈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登记在朱某某名下,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100万,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经鉴定,王某构成一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四处,护理期限至伤残评定前一日,营养期限至伤残评定前一日,需终身完全护理依赖。事故发生后,某保险公司已垫付50000元,被告沈某垫付14000元。后王某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沈某、某保险公司赔偿王某医药费、伤残赔偿金、护理依赖等共计550000元。庭审中,某保险公司称,鉴定报告载明王某目前伤情应是交通事故与自身疾病共同作用导致,对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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