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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篇丨深水规院:国企混改,要求新股东带着业务订单来,合理吗!

投行小兵  · 公众号  · 投资  · 2021-04-07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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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兵评析 1.小兵在进行案例分析的时候,一般都会刻意避开国有企业的案例,因为不论是怎样的审核逻辑,国有企业都会有一些特殊的处理存在。这些特殊之处有时候也并不是我们理解的傲慢和法外之地,很多时候这些特殊的处理也符合当时的政策背景以及国有企业运营的自身规律。你可以说这样是错的不对的,但是这不是IPO审核逻辑的错。 2.发行人是深圳国资委控制的公司,属于根正苗红的国有企业。发行人上市之前进行了混改的操作,那么国资委要求混改时引入的股东都必须是知名的企业,同时还要求这些股东入股的时候必须要给发行人带来新的业务和客户资源。只有满足这个条件,才能成为发行人股东。如果不能满足承诺,那么利润分配的时候要扣除这些业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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