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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 “任何一个组织,无须具备卓越的名声均可以利用香港集体商标保护代表他们的标志,然后发展为脍炙人口的商标。”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代丽荣 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香港集体商标是现行《商标条例(第559章)》(以下简称“商标条例”)所增订的商标类别。在已被废除的《商标条例(第43章)》下并无该类商标。 根据香港商标条例,集体商标为“一个将身为标志拥有人的组织中的成员的货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货品或服务作出识别的标志”。也就是说,商标涵义所述的将某一企业的货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货品或服务作出识别之处,对于集体商标来说,须解释为将该集体商标的拥有人的组织中的成员的货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货品或服务作出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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