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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案例 | 被告自2015年成立之初使用被诉侵权标识,考虑到原告系2018年才受让取得,法院认定以受让之日起计算赔偿金额

知产宝  · 公众号  · 知识产权  · 2024-07-07 0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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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诉人上海市奉贤区向客旅馆因与被 上诉人青岛尚美数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侵 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裁判要旨 一审庭审中,向客旅馆经营者已自述其自2015年开始经营该旅馆,且自经营之初便开始使用“尚客”等被诉侵权标识。故,考虑到尚美公司系于2018年4月27日受让取得注册商标,一审法院以受让之日起计算赔偿金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中,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权利人因侵权行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侵权获利或注册商标使用许可费,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尚美公司受让商标时间、向客旅馆侵权时间及规模、网络平台评价量及客房价格、向客旅馆自认的年营业额、尚美公司注册商标的贡献度、酒店经营受疫情的影响等因素,认定尚美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且赔偿金额尚属合理,本院予以认可。故本院对向客旅馆关于一审判决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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