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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申请超过一年时限,如何认定“属于用人单位原因”?

山东高法  · 公众号  ·  · 2024-08-02 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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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2024】463 (图源网络 侵删) 案情简介 王某生前系某加工厂的职工,2020年10月,王某驾驶摩托车与案外人陈某驾驶的货车发生碰撞,后王某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2021年1月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不承担事故责任。2023年6月,王某的妻子赵某向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后人社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认为赵某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已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时限,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及《工伤认定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受理条件,现决定不予受理。 诉讼过程中,赵某提交王某生前用人单位出具的证明,在该证明中用人单位自认在王某发生交通事故后因用人单位原因耽误了赵某在法定期限内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于2020年10月发生交通事故,2023年6月王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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