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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该不该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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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1-09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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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对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进行了规范,第五十四条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执法人员对第五十四条中规定的“有违法所得的,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存在不同的理解,本文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分析,旨在解决基层执法实践中的问题,实现依法行政。如有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一、法条和争议观点梳理 《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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