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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转让股票未申报增值税,并在税局核查阶段进行简易注销,情节恶劣,罚一倍!

IPO上市号  · 公众号  ·  · 2024-06-29 0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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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税乎网、陇上税语。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乌高税稽罚〔 2024 〕 36 号 时间: 2024 年 6 月 26 日  16:35 稿源: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税务局   新疆中企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50100576206175Y ):   我局于 2024 年 1 月 22 日至 2024 年 4 月 16 日对你公司(地址:乌鲁木齐市高新街 258 号数码港大厦 2015-89 室)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检查,你公司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一)增值税    2018 年 3 月至 2020 年 1 月期间,你单位共计减持 “ 立昂技术 ” 股票 3214000 股,成交金额 97,469,235.98 元,按照增值税规定确定的买入价为 10,483,265 元,取得不含税销售额 8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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