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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改判“一键转卖”发货地管辖权案

知产库  · 公众号  · 知识产权  · 2025-01-08 22:02
    

主要观点总结

关于一起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的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涉及网络销售商汾阳美甲店被指控销售侵权产品。案件涉及管辖异议、销售行为地的确定以及网络购物收货地是否作为管辖连结点等问题。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管辖权异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审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

关键观点2: 被诉侵权行为地及被告住所地构成案件管辖连结点

被诉侵权行为地及被告住所地均构成案件管辖连结点,被诉侵权行为地亦包括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行为地。

关键观点3: 网络环境下的销售行为地的认定

在网络环境下,销售行为地原则上包括不以网络购买者的意志为转移的网络销售商主要经营地、被诉侵权产品储藏地、发货地或者查封扣押地等。

关键观点4: 本案被诉侵权产品发货地的认定

厦门某卫浴公司提供的证据初步证明,汾阳美甲店系被诉侵权产品的网络销售商,被诉侵权产品的发货地为湖北省武汉市,该发货地构成案件管辖连结点。

关键观点5: 原审法院获得管辖权的依据

由于本案被诉侵权产品的发货地位于湖北省武汉市,原审法院据此获得本案管辖权。

关键观点6: 原告的选择与法律规定相符

原告厦门某卫浴公司选择向有管辖权的原审法院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


文章预览

2025年1月8日,最高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发布涉 “一键转卖”(代发)类发货地是否为侵权行为地 的管辖权异议上诉 裁定。 关联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 2019最高院对网购收货地管辖表态 武汉中院认为: 虽然厦门某卫浴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被诉侵权产品系从 武汉市东西湖区 寄出 并邮寄给厦门某卫浴公司,但该证据尚不足以证明汾阳美甲店在武汉中院地域管辖范围之内实施了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行为。 一方面,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系由缔结合同、支付对价、交付货物等多个环节组成(大多实施于互联网之上),发货环节仅系其中的一个环节,而非全部,故 不能简单地将发货行为等同于销售行为 , 也不能简单地将发货地等同于销售地 。因此,应认定厦门某卫浴公司所诉的销售被诉侵权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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