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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案例 | 江苏高院:“小米之光”构成对“小米”侵权,判赔224万元

知产宝  · 公众号  · 知识产权  · 2024-11-02 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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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诉人江苏小米之光科技有限公司 、陈某与被上诉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及原审被告栖霞区吉某电动车出租商行侵 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要旨 一、涉案被诉商标侵权行为成立 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复制、摹仿、 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属于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本案中,首先,一审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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