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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劳动者利用社交媒体“隐形加班”的认定 | 劳动法库

劳动法库  · 公众号  ·  · 2024-10-08 11:45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报道了一起劳动者利用社交媒体进行“隐形加班”认定的案件。介绍了案件背景、经过、裁判理由和要旨,并提供了关联索引。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案件背景

劳动者李某艳在北京某科技公司担任产品运营,主张存在加班情况,要求支付加班费、工资差额等。双方签订合同约定执行不定时工作制,但公司未进行审批。李某艳主张其下班后存在延时加班、未调休的休息日加班和法定节假日加班。

关键观点2: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虽然合同约定了不定时工作制,但公司未进行审批,因此该约定无效。对于李某艳的加班情况,法院综合考虑其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和社交媒体使用等情况,认定其存在加班事实,并裁定公司支付加班费。

关键观点3: 裁判要旨

对于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非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以外利用社交媒体开展工作,劳动者能够证明自己付出了实质性劳动且明显占用休息时间,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利用社交媒体加班的工作时长、工作状态等难以客观量化,法院会根据证据体现的加班频率、工作内容、在线工作时间等予以酌定。


文章预览

小编按: 案例来源于人民法院案例库最新入库案例。最高法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检索查阅案例库,参考入库同类案例作出裁判。这对于促进统一裁判规则和尺度,避免“同案不同判”,保障法律正确、统一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入库编号: 2024-18-2-490-002 李某艳诉北京某科技公司劳动争议案 ——劳动者利用社交媒体“隐形加班”的认定 关键词 民事劳动争议隐形加班社交媒体提供实质工作 基本案情 李某艳于2019年4月1日入职北京某科技公司担任产品运营,双方签订了期限至2022年3月31日的劳动合同。李某艳主张北京某科技公司应向其支付2019年12月21日至2020年12月11日加班费、2020年2月1日至12月11日工资差额、未休年休假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关于加班情况,劳动合同中约定执行不定时工作制,北京某科技公司认可未进行不定时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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