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案为专利侵权纠纷,涉及专利权的无效宣告和一审判决的执行。再审申请人东莞市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提出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2年11月14日作出的第59187号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主张不构成侵权,无需承担侵权责任。被申请人周某伟则提出执行款项已在无效宣告前支付完毕。本案经过多次审理和执行,最终判决撤销原判,驳回周某伟的全部诉讼请求,周某伟需返还某甲公司和某乙公司已取得的执行款项及孳息。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案件背景
本案为一起专利侵权纠纷案,涉及专利权的无效宣告和一审判决的执行。
关键观点2: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本案一审判决是否具有追溯力。
关键观点3: 法院判决
法院最终判决撤销原判,驳回周某伟的全部诉讼请求,周某伟需返还某甲公司和某乙公司已取得的执行款项及孳息。
关键观点4: 涉及法律法规
本案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文章预览
案情简介: 专利侵权判决 一审生效 后,涉案 专利宣告无效 的决定作出; 原告申请 强制执行 民事赔偿后, 被告申请再审; 最高法院 提审改判 ,赔偿金额 执行回转,款项 责令返还 。🔙 裁判要旨: 1.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作出后的执行行为 不属于 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无效宣告决定对生效的专利侵权判决 不具有追溯力的情形 ,有关执行款一般应 由执行法院在执行回转程序中责令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返还已取得的财产及孳息 ,人民法院也可视情在 再审判决中 责令返还 。 2.对于涉及多个被诉侵权人的专利侵权判决,如果由于不同被诉侵权人的 赔偿义务执行时间不同 导致对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适用结果不同,违反公平原则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专利法第 四十七条第三款 的规定予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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