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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汉坤律师事务所 于岚 | 张宇运 现代公司法制度下,董事往往是公司运营和决策的核心,也是公司治理的重要指向。新加坡作为普通法国家,公司结构和公司治理制度与中国存在多方面的差异,具体表现在董事(会)的权力范围相对更大、独立性更强等。此外,新加坡《1967年公司法》 [1] (“新加坡《公司法》”)还规定公司必须具有至少一位本地董事,这也使得一些没有合适的担任本地董事人选的公司或股东通过“挂名董事(Nominee Director)”来满足法律的要求。这样的安排虽然让公司满足了法律的要求,但同时也产生了诸如挂名董事的信息披露、潜在责任与对公司服务提供商的监管等系列问题。本文旨在围绕新加坡公司法有关本地董事的规定,对“挂名董事”的法律要求、法律风险及相关问题进行解读和探讨,并介绍新加坡有关挂名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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