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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例名称 吴某诉北京某某公司等公司决议纠纷案 02 案例来源 一审: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5民初79879号民事判决 (2019年12月27日)。二审: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3民终5136号民事判决(2020年12月20日)。入库编号:2024-08-2-270-001。 一、裁判要旨 对股权转让条款性质的认定应当根据转让协议体现的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予以确定。若当事人之间让渡股权的根本目的在于担保债权人债权实现,则该条款性质应属于股权让与担保。股权让与担保情形中,受让股权的名义股东原则上不享有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所享有的参与决策、选任管理者、分取红利等实质性股东权利,但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法律关系图 三、基本案情 吴某诉称:2010年1月8日,北京某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某某甲公司签订《框架协议》,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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