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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当事人约定未来某一不确定事实发生后才履行债务的是附条件还是附期限?

法商之家  · 公众号  ·  · 2024-08-15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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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法门囚徒 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删除。投稿邮箱:2823659308@qq.com ▲ 北京九稳律师事务所 【裁判要旨】 中某公司构成违约已是事实,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属于确须履行的债务,在其不能举证证明在积极推进案涉工程达到交付条件,案涉工程是否能够最终竣工验收并交付已经属于未来不确定事实,合同约定的“于实际交付之日起十五日内”亦成为了不确定的履行期限。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案例索引】 《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城市建设控股集团(珠海)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2020)最高法民终1265号】 【争议焦点】 当事人约定未来某一不确定事实发生后才履行债务的是附条件还是附期限?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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