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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总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其实这句话可以再细化下:是打能被法官采信的证据。 如何才能说服法官采纳自己的证据或意见? 围绕自己的诉讼主张和陈述理由,哪种证据才能达到最佳的证明效果? 理清这两个问题,就能基本决定案件的走向。 因为国内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能够对某个具体案件的某个具体证据,作出法官应当采信与否、应当采信多少的规范意见,只能由 法官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根据自己的逻辑和裁判经验,确定证据证明力的大小以及案件事实的认定。 这,就是 法官心证。 所以很多律师之所以败诉,不在于证据“量”上的多或少,而是在“质”上举证未达到法官自由心证后的证明标准。 哪怕是二审也一样。 如果想让二审法官改判或发回重申,律师就需要 梳理出己方一审已举证但未被一审认定的事实以及一审未举证却影响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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