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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在离婚后半年内又与他人生育出子女的,原配偶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刑事法律圈 智豪  · 公众号  ·  · 2024-06-03 1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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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律圈公众号由荣 获“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称号 的 重庆 智豪律师事务所 倾力打造,知名律师张智勇领衔百人团队,为生命呐喊,为自由辩护! 了解智豪律师: cqzhihaolaw.com 招聘邮箱: 1335919895@qq.com 来源:民事法律参考 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删除 (图片来源于网络,与文章内容无关,若侵权请联系删除) 编者说: 《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 根据本期“入库案例”的观点:夫妻一方在离婚后紧接着与他人再婚,且 自离婚之日起不到半年又与他人生育出子女的 ,应当认定其在与原配偶的婚姻期间严重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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