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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不为员工交社保,董监高要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IPO上市号  · 公众号  · 法律  · 2024-08-21 07:38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是关于艾伊斯克旅游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与郑某、袁某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的案例报道,涉及公司董事、监事未按法律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保的问题。法院最终判决郑某、袁某应承担赔偿责任。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案件背景

艾伊斯克公司于2002年4月成立,2012年6月股东变更为郑某、袁某,郑某任执行董事、经理,袁某任监事。公司章程规定了执行董事和监事的职责。

关键观点2: 争议焦点

艾伊斯克公司主张郑某、袁某在执行公司职务期间未按法律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保,给公司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关键观点3: 案件进展

艾伊斯克公司于2020年6月补缴了各项保险及滞纳金。艾伊斯克公司向法院起诉郑某、袁某,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和资金占用的利息。案件经过一审、二审,最终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关键观点4: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郑某、袁某作为公司董事、监事,在执行公司职务期间未按法律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保,给公司造成了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袁某作为监事,负有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行为等职权,其违反勤勉义务未及时发现纠正违法行为,造成公司损失,一审判决其赔偿艾伊斯克公司损失1.5万元符合法律规定。


文章预览

来源:股东法苑。 案件索引: 袁某等与艾伊斯克旅游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2023)京01民终1297号 裁判要旨: 本院认为,艾伊斯克公司主张郑某、袁某作为公司董事、监事,在执行公司职务期间,未按法律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保,给公司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艾伊斯克公司的诉讼主张,本案应为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认定本案案由为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有误,应予纠正。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艾伊斯克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艾伊斯克公司2014年11月起没有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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