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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21年3月31日及4月1日分别批复同意在江苏省和广东省(不含深圳)开展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ualified Domestic Limited Partners,“QDLP”)对外投资试点,试点额度各为50亿美元。此外,先期开展QDLP/QDIE(定义见下文)试点的深圳、上海、北京地区,试点额度规模也于2020年底由50亿美元增加到100亿美元。监管层面的一系列举措,明确支持跨境股权投资试点,QDLP迎来快速发展的机遇。 本文将通过对比QDLP和QDII两种跨境投资模式,以及对比北京、上海和深圳三地的QDLP政策,为广大投资者提供一定的借鉴。 一、 QDLP和QDII对比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ualified Domestic Institutional Investors,“QDII”)制度自从2006年推出以来就一直是境内金融机构进行境外投资的主要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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