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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以违反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为由辞退劳动者时的误区和建议丨威科先行

威科先行劳动法库  · 公众号  ·  · 2024-11-26 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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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徐源芷 机构 | 北京市两高(上海)律师事务所 *本文为威科先行首发文章,未经授权谢绝转载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的规定,若劳动者严重违反单位的劳动纪律或者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辞退劳动者且无需另行支付经济补偿金。据此规定,越来越多的用人单位开始制定《劳动手册》等纪律和制度,约束劳动者的行为,行使单方解除权。虽然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是法律规定的合法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但从司法实践的结果来看相当一部分案件中用人单位反而构成违法解除。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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