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法商之家
专注企业,追求极致。汇聚全国近1.8万名律师、专家、学者以及近三万家优良企业跨界合作。传递企业法讯,共享实用干货,对接中小企业法务需求,是企业总裁、企业法务、商务人士的必备法律助手。全国统一客服、律师咨询电话:010-56210066
今天看啥  ›  专栏  ›  法商之家

最高法:不具有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特征,而是约定无论经营、亏损均按标准计算并享有固定收益,认定为“名为投资、实为借贷”

法商之家  · 公众号  ·  · 2024-07-11 08:00

文章预览

来源 | 青天在线 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删除。投稿邮箱:2823659308@qq.com ▲ 北京九稳律师事务所 导读 1.案涉投资合作协议约定所获收益是以固定回报方式计算,且无论公司经营情况如何,是否亏损,均按标准获得投资收益,因此,该约定不具有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投资合作特征。 2.案涉股权办理登记,非真正的股权转让或增资扩股,目的是以投资为名,通过股权的份额作为债权的担保借款,系股权让与担保行为。 关键词 投资合作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 股权转让 让与担保 “名为投资、实为借贷”法律关系的认定——(2020)最高法民申7050号事益公司、付某借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当事人之间签订的 《投资合作协议》 并 不具有 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投资合作 特征,而是约定 一方出资后,无 ………………………………

原文地址:访问原文地址
快照地址: 访问文章快照
总结与预览地址:访问总结与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