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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方式,既包括协议折价、申请拍卖,还包括“以房抵债”

法商之家  · 公众号  ·  · 2024-08-22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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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最高判例 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删除。投稿邮箱:2823659308@qq.com ▲ 北京九稳律师事务所 编者说: 根据本期“入库案例”的观点,2021年1月1日施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法释〔2020〕25号 )第38条、第41条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承包人可自发包人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起在 最长不超过十八个月 内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的方式包含协议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拍卖等。 此外, 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案中认为,承包人与发包人在结算协议中约定以部分房屋折价支付工程价款(即“以房抵债”)的,该“以房抵债”约定也构成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 海某建设公司诉丰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纠纷案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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