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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文聪:论数据产权即著作权 | 中法评 · 思想

中国法律评论  · 公众号  · 法律  · 2024-06-12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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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文聪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既有观点认为,海量数据的收集者不能主张排他性财产权,数据选择、编排及组合本身也难以达到“独创性”高度,故无法作为“汇编作品”受到保护。实际上,不能太过文学化、浪漫化地解读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创作”或“作品”,而忽视著作权法是有关智力成果的财产法则、市场法则,应当从“稀缺性”角度来评判涉案数据是否应当受到产权保护。与此同时,对于没有独创性的数据集合,也不应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救济。反不正当竞争法不是著作权法的兜底法或一般法。对于未经允许利用他人数据产品问题,合同法与技术保护措施的规制是不足的,甚至是有问题的。相反,著作权法中既有的“实质性相似”“合理使用规则”“思想/表达二分法”及保护期制度已经提供了相当精细的利益平衡之道,无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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