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在《民法典》颁布前后,债权多重让与的权利归属问题从让与合意主义和通知对抗主义之争转变为登记对抗主义的适用范围之争,解释依据也从《合同法》第80条转变为《民法典》第768条。我国学界普遍认为,《民法典》第768条同时规范应收账款的完全性让与和让与担保,具有债权让与一般规范的性质。但此种解释不仅错误地认为经济功能上的相似性可以为法律规范统合提供正当依据,而且还存在扭曲完全性让与的性质的危险。同时,登记系统对于防止欺诈性让与并无实际意义。因此,不宜采取此解释方案,而应将第768条的适用范围限定为以债权作为担保财产的担保交易,完全性让与则仍适用让与合意主义。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债权多重让与的权利归属问题转变
《民法典》颁布前后,从让与合意主义和通知对抗主义之争转变为登记对抗主义的适用范围之争,解释依据从《合同法》第80条转变为《民法典》第768条。
关键观点2: 学界对《民法典》第768条的解释争议
学界普遍认为,《民法典》第768条同时规范应收账款的完全性让与和让与担保,具有债权让与一般规范的性质。但这种解释存在理论上的缺陷,包括经济功能相似性不足以作为法律规范统合的依据,以及扭曲完全性让与的性质。
关键观点3: 登记系统对防止欺诈性让与的无效性
登记系统对于防止欺诈性让与并无实际意义,因此不宜将其作为解决债权多重让与权利归属问题的主要依据。
关键观点4: 第768条适用范围的限定
应将《民法典》第768条的适用范围限定为以债权作为担保财产的担保交易,完全性让与则仍适用让与合意主义,以维护法律规范的清晰性和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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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民法典》颁布前后,债权多重让与的权利归属问题从让与合意主义和通知对抗主义之争转变为登记对抗主义的适用范围之争,解释依据也从《合同法》第 80条转变为《民法典》第768条。我国学界普遍认为,《民法典》第768条同时规范应收账款的完全性让与和让与担保,具有债权让与一般规范的性质。但此种解释不仅错误地认为经济功能上的相似性可以为法律规范统合提供正当依据,而且还存在扭曲完全性让与的性质的危险。同时,登记系统对于防止欺诈性让与并无实际意义。因此,不宜采取此解释方案,而应将第768条的适用范围限定为以债权作为担保财产的担保交易,完全性让与则仍适用让与合意主义。 关键词: 债权让与;多重让与;公示对抗主义;比例受偿规则;二元规则 目 次 一、问题的提出 二、债权多重让与的权利归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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