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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德家事财富 | 内地居民无遗嘱继承香港遗产(下)

植德律师事务所  · 公众号  ·  · 2024-08-30 1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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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郑春杰 柳维潇 本文共计2700字,阅读需约7分钟 引言 随着内地与香港之间经济联系加强,内地居民赴港继承遗产的情况日益增加。实务中涉港跨境继承问题繁杂,经常面临两地法律适用上的冲突与挑战。本文分为上下两篇,上篇介绍了香港继承制度,阐述无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和继承顺序等问题。下篇将从实践角度出发,探讨分析无遗嘱情形下,内地居民继承香港动产遗产的具体流程与要点。 一、确定申请人 在无遗嘱情形下,内地居民继承在香港的银行存款或股票等动产遗产时,若死者的居籍为内地,根据香港现行的普通法,香港法院会根据内地法律确定有继承权的人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1127条 [1] 规定,有继承权的人士有资格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请并获得授予书,成为遗产管理人,管理、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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