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预览
作者:钱媛媛 | 夏宁曼 审校:王恒 投融资实务中,因目标公司回购可履行性仍然受限于其是否能够完成法定减资程序以及其是否有能力支付回购款,以及当回购情形出现时目标公司的经营、财务情况一般都不容乐观,所以投资人一般会同时要求创始股东承担回购责任。不过,随着越来越多对赌失败后投资人行使回购权的案例出现,创始股东的风险意识也逐步提高,往往不愿意以其个人财产承担回购责任。在投资人与创始股东博弈的过程中逐渐形成了平衡双方风险的回购责任上限条款,即创始股东以其所持目标公司股权/股权价值为限承担回购责任,但创始股东存在故意、重大过失或欺诈的情形除外。另外,为增强履约保障,投资人还会要求目标公司为创始股东的回购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本文将从创始股东回购的视角,对创始股东回购情形下可能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