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主要介绍了国务院国资委多次就贸易中的“空转”“走单”行为以及“融资性贸易”“两头在外”定义等问题进行回复的内容。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关于贸易行为中的“空转”“走单”的定义及规范。
《关于进一步排查中央企业融资性贸易业务风险的通知》明确规定,“空转”“走单”类贸易业务缺乏实物流或现金流,属于虚假贸易业务,中央企业严禁开展此类业务。
关键观点2: 融资性贸易的具体界定标准。
融资性贸易是以贸易业务为名,实为出借资金的违规业务。其主要特征包括虚构贸易背景、上游供应商和下游客户存在特定利益关系、贸易标的由对方实质控制等。
关键观点3: 关于“两头在外”的商品买卖活动的解释。
在《关于规范中央企业贸易管理严禁各类虚假贸易的通知》中,规范的贸易业务指为赚取供销差价从事的“两头在外”的商品买卖活动,即原始采购端和最终销售端均在中央企业集团外。对于二级公司三级公司的理解,是指均在某一家中央企业集团外。
关键观点4: 贸易代理的定义及规范。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号——收入》,企业根据是否拥有对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从事贸易代理的企业应遵守相关准则和规范。
关键观点5: 围绕生产开展的采购、销售业务与文件规范的贸易范围的关系。
围绕生产开展的采购、销售业务不属于《关于规范中央企业贸易管理严禁各类虚假贸易的通知》规范的贸易业务范围内。
关键观点6: 主业范围与贸易业务的关系。
国务院国资委规定,如果中央企业的主业范围不包括贸易,则应围绕服务主业开展贸易业务,原则上不得开展与主业无关的贸易业务。对于主业范围包括贸易的中央企业,应规范开展贸易业务,不得单纯为做大规模开展贸易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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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月9日、2023年1月4日、2023年12月18日、2024年3月22日、2024年8月16日、2024年11月29日、2024年12月25日,国务院 国资委 多次就 贸易中 “空转”“走单” 行为 , 以及 “ 融资性贸易 ”“ 两头在外 ” 定义 等网友关注的问题进行回复。让我们来看一看吧。 一、 请问国资委对于贸易行为中 “空转”、“走单”的定义是什么?有具体的文件依据么?如果企业之间的贸易标的产品存放在第三方仓储企业不动,仅依托货权转让凭证来确认货物的收入实现,这种行为是允许的么? 答: 《关于进一步排查中央企业融资性贸易业务风险的通知》(国资财管〔 2017〕652号)明确规定:“空转”“走单”类贸易业务,虽没有融资性质,但缺乏实物流或现金流,已完全脱离贸易实质,属于虚假贸易业务;中央企业严禁开展“空转”“走单”等各类虚假贸易业务 。 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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