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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北京站税务筹划专题培训】新形势下不良资产投资处置的税务筹划:尽调估值、以物抵债、司法拍卖、重整重组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转让国有资产,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属于重大事项,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 ▍ 案件来源 : (2019)最高法民再48号 ▍ 争议焦点 杨全福、赵记伍与深捷公司、李芒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书》是否生效; 如生效,深捷公司、李芒在海捷公司的股权是否应变更至杨全福、赵记伍名下。 第一,关于杨全福、赵记伍与深捷公司、李芒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书》是否需经批准才生效的问题。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国有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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