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主要是关于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中“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解读和回复。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关键点的解读
文章主要解读了劳动者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工伤医疗费或者赔偿金时,仲裁裁决数额与劳动者申请的数额不一致时,应以仲裁裁决数额为准的原因。包括一裁终局制度设置的目的、劳动者利益的保护、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及司法实践效果等方面。
关键观点2: 一裁终局制度的目的
设置一裁终局的目的在于更迅捷地终结劳动争议,保护劳动者的合法利益,减少诉讼,减轻司法成本,使劳动争议案件及时解决。
关键观点3: 劳动者利益的保护
以仲裁裁决确定的内容来认定是否为一裁终局,能够使劳动者的司法诉求获得更快的满足。这体现了对劳动者基本生存保障的要求,有助于减少劳动者的生活困境。
关键观点4: 司法解释的规定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第13条对这一问题进行了相应规定,强调了以仲裁裁决作为认定一裁终局的标准。
关键观点5: 司法实践效果
以仲裁裁决确定的数额为准有利于减少诉讼,解决人民法院面临的重大审判压力,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文章预览
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中的“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是以仲裁裁决为准,还是以劳动者申请的数额为准,经我们研究,现回复如下: 我们认为,当劳动者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工伤医疗费或者赔偿金,申请仲裁的数额与仲裁裁决的数额不一致的,应当以仲裁裁决的数额为准。主要理由是: 首先,从一裁终局制度设置的目的看。根据仲裁裁决数额来确定一裁终局更符合这一制度的规范目的。设置一裁终局的目的就是为了更加迅捷地终结劳动争议,使劳动者的合法利益受到及时快速的保护。如果依据劳动者申请的数额来确定是否属于一裁终局,实务中很多劳动者申请仲裁的单项数额往往较高,而仲裁裁决确定的数额却又较低。如此一来,势必导致一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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