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近日,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共享电动车侵权纠纷案。李先生在醉酒后骑行共享电动车因操作不当导致事故身亡。家属起诉共享单车企业要求赔偿。法院审理后认为,电动车是否配备安全头盔与李先生的死亡无直接因果关系,事故系其醉酒驾驶且未尽注意义务导致,因此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案件背景
李先生在酒吧醉酒后,扫码共享电动车骑行,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侧翻事故身亡。
关键观点2: 原告的诉求
李先生的家属将共享单车企业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等共计36万余元,他们认为共享单车企业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关键观点3: 被告的辩护
被告共享单车企业辩称,死者因醉酒驾驶非机动车承担全部责任,企业在过程中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关键观点4: 法院的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法律未强制要求电动车配备安全头盔,事故系死者醉酒驾驶且未尽注意义务导致,电动车是否配备安全头盔与其死亡无直接因果关系,因此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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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6工作室- 魏然 陪伴你的第4093天 近日,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侵权纠纷案,经审理,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请。 来源 | 山东高法 推荐 | A6工作室 【案情简介】 李先生在酒吧醉酒后,扫码了一辆共享电动车,骑行过程中,因操作不当车辆侧翻,导致死亡。因与共享单车企业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李先生的家属将共享单车企业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等共计36万余元。 原告诉称,李先生骑行被告所有的共享电动车回家时不慎碰撞人行道台阶摔倒,由于被告有偿提供的电动车没有配备头盔,导致李先生头部严重受伤致死,共享单车企业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共享单车企业辩称,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死者系因醉酒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行驶,未尽注意观察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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