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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规则汇总 商标近似的判断(四) (《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 1 欧诗漫O'SME案 一审: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甘01民初1299号 二审: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甘民终670号 【被控侵权标识与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的判定】 被控侵权标识与注册商标所含字母相同,且标识字母形状与注册商标相似,虽标识中部分字母中间有间隔号隔开,且添加了单个字母,但视觉整体无实质性差异,构成近似。在隔离情况下,以普通消费者的一般注意程度,不能明显将被控侵权标识与商标相区别,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构成侵权。 2 和睦家案 一审: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1民初597号 二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闽民终569号 申请再审:最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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