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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民一庭:如何区别劳动关系中的“用工”与民事雇佣中的“用工”?

法务之家  · 公众号  · 法律  · 2024-07-10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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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朋友点击↑↑蓝字关注我们 投稿:1950354508@qq.com;法律咨询:010-56455910; 商务合作微信号:13910271035 (即可勾搭高净值群体)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7月出版 劳动关系中的用工,区别于普通民事雇佣中的用工,区别的关键在于其具有从属性,从属性至少可以从两个层面来理解∶ 第一个层面,用工的人格从属性。 其侧重点在于.劳动者受用人单位控制程度较高.其从事何种劳动、运用何种手段劳动、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和地点等事项,均受到用人单位较高程度的控制.能自主决定的程度比较低。 比如、实践中存在的.自带车辆的司机与物流公司、运输公司之间到底是劳动关系还是承揽之类的关系? 判断这个问题,就可以看用工有没有人格从属性。如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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