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我们都是担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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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让请托人向指定的第三方支付财物如何定性

我们都是担当人  · 公众号  ·  · 2024-08-31 21:11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讨论了中国刑法中关于受贿罪的规定,特别是如何理解“收受他人财物”的含义。文章以一个具体案例为切入点,探讨了国家工作人员在职务行为中,让请托人按照其要求给第三人支付钱款的行为是否应认定为受贿。文章指出,实践中对于国家工作人员让请托人向第三方支付财物的行为,本质是在行使其对贿赂款物的支配权,应认定为受贿。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文章介绍了刑法中关于受贿罪的规定,特别是如何理解“收受他人财物”。

文章强调了不能机械地理解“收受他人财物”,应包括在国家工作人员的意志支配下,请托人将财物或利益输送给第三人的情况。

关键观点2: 文章以一个具体案例讨论国家工作人员让请托人向第三方支付财物的行为是否应认定为受贿。

案例分析中,介绍了国家工作人员基于职务职权让请托人给第三人支付款项的行为,并讨论了这种行为是否构成受贿。

关键观点3: 文章指出,国家工作人员让请托人支付给第三人财物的行为,本质是在行使其对贿赂款物的支配权。

该行为应认定为受贿,因为支付给第三人只是贿赂款的具体去向问题,不影响行受贿犯罪性质的认定。


文章预览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作者:艾 思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实践中,要准确理解“收受他人财物”的含义。不能机械地仅仅理解为由国家工作人员本人或有共同利益的关系人实际收受或占有,才属于收受请托人财物。对于在国家工作人员的意志支配下,请托人将财物或利益输送给第三人的行为,实质上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 比如,有这样一起案例。甲系国有企业总经理;乙系私营企业主,长期在甲所在企业承揽工程;丙系甲好友。丙携家人赴某地旅游,请甲帮助提供车辆,甲给自己所在国企当地分公司负责人打招呼,请其提供一辆车和一个司机。该司机在驾车拉丙和家人赴景点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丙和家人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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