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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2日,河南发改委就《河南省新能源配建储能转为独立储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就新能源场站配建储能转为独立储能,征求意见。 1、配建储能转独立储能后,可参与租赁、市场化交易 根据征求意见稿: 风电、光伏发电项目配套建设的储能设施,根据 自愿 的原则,向市级能源局申请 转为独立储能 ; 通过验收后,重新与电网企业 签订并网调度协议、购售电合同 等, 开展项目运行、 市场交易 等。 新能源配建储能转为独立储能后,按照独立储能项目有关规定管理, 享受我省独立储能项目价格政策,充放电费用由电网企业统一结算 。 电网企业要按照“能转尽转”原则,简化流程,加快办理配建转独立项目相关手续。 2、可转项目类型要求 可申请转独立储能的项目类型包括: 1)已投运和在建的配建储能; 2)未开工建设的配建储能,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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