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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秋宇 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 本文发表于《法学研究》2023年第3期 (为方便阅读,已省略原文注释) 目录 一、受托人忠实义务的制度功能与核心地位 二、受托人忠实义务积极规则的提炼 三、受托人忠实义务消极规则的建构 四、结语 摘要: 在信托关系中,受托人具有无法以传统信息规制手段消解的客观信息优势,并享有对信托事务的自由裁量权,存在更高的机会主义风险。忠实义务应对受托人机会主义风险的独特机理,使其成为约束信义关系的核心规范。为受益人利益积极行事,应作为受托人忠实义务中积极面向的基础性规则,强调受托人应将实现受益人利益作为行为宗旨。衡量受托人是否勤勉的注意义务应以之为前提。忠实义务中消极面向的两项禁止性规则的规范逻辑均为防范利益冲突,故禁止利益冲突规则应当吸纳禁止利益取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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