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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连云区人民法院;墟沟微生活综合编辑;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悬 赏 公 告 (2023)苏0703执恢310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银志与被执行人郑彦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 因被执行人郑彦东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孙银志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 被执行人:郑彦东,男,1976年6月1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7606170119,住海州区解放路8-14号楼三单元901室。 执行标的额: 400000元 悬赏期限:2024年5月30日至2025年5月29日 此期间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被找到或案件执行完毕,悬赏即终结。 凡向本院 举报 被 执行人藏匿、转移的财产线索 使得案件得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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