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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桐争鸣|品种经营权交易与育种成果收益分配惯例在技术秘密侵权损失认定中的作用——以(2023)最高法知民终2562号案为例

金桐秘语  · 公众号  ·  · 2024-12-16 2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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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蓝字 ,关注我们 本文共4718字,预计阅读时长15分钟。 案情简介 Brief Introduction of the Case  原告河北某种业公司(以下简称“河北某公司”)成功培育了“W68”和“W67”两个优质自交系亲本,均表现出优异的性状和协同效应。该公司利用“W68”作为父本、“W67”作为母本,成功组合开发了“万糯2000”这一杂交玉米新品种,并于2015年11月1日获得了植物新品种权,登记号为CNA20120515.0。从2014年至2016年,“万糯2000”陆续获得了上海市、河北省、国家以及广东省的审定认证。该品种在全国市场上享有盛誉,为河北某种业公司带来了显著的经济效益。“W68”亲本种子是优良品质遗传信息的载体,亦即原告主张的涉案技术秘密。河北某公司从未允许任何第三方使用,并采取合理保密措施。 被告昌吉某公司成立于1999年6月9日,主要业务包括水果、蔬菜种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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