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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4)桂06行终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东兴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泉。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慧。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孙杰,广西云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兴市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地址东兴市。 法定代表人邱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尚博,广西润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东兴市监局)因东兴市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园公司)诉东兴市监局行政处罚一案,不服东兴市人民法院(2023)桂0681行初1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东兴市监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慧、杨孙杰,被上诉人某某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尚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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