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主要探讨了公司监督机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人缘同构性”的概念,并分析了其对监督机制的影响。文章主张通过优化股东会决议规则、重构公司监督机制的形成方式等方式来强化公司监督效能。文章还介绍了改善独立董事、监事选任结构的三种方案,并主张采用“人头多数决”的模式来选举监事和独立董事,以解决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之间的“关系悖论”,实现公司监督机制的构建符合公司民主治理的要求。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公司监督机制的问题
公司监督机制存在结构上的根本缺陷,忽略了作为公司监督主体的社会性因素,使得公司监督机制的建构与运行因缺乏人的关系、情理与心理基础支撑,从而偏离了规范设计时的基本假定和预设目标。
关键观点2: 人缘同构性的概念
人缘同构性是指个体在社群中因交往产生的社会关系与同一群体的其他个体单位相似。在公司治理结构中,人缘同构性是指监事或独立董事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存在的人际关系上的相似联系。
关键观点3: 人缘同构性对监督机制的影响
人缘同构性导致监督者难以独立行使监督权,使得监督效果大打折扣。因此,需要采取措施解构人缘同构性,以实现公司监督机制的独立性和有效性。
关键观点4: 解决人缘同构性的方案
本文支持采用“人头多数决”的方案来改善独立董事、监事的选任结构。这种方案可以更好地保护中小股东权益,避免大股东对监事和独立董事的提名和选举的垄断,保障监督者的独立性。
文章预览
一、问题提出与前提假定 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自颁行以来,前后已经进行了六次修改,其体系结构愈加完备,功能效果日益彰显,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提供了法治化的企业制度保障。然而,《公司法》文本描绘的公司治理模式与公司治理现实之间存在差异。 从法律机制的结构与功能来看,虽然公司监督机制建设的制度设计与学理解说繁杂,但归纳起来,无非是在三个层面展开建构路径。其一,组织结构层面。即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在组织架构上设置监督主体,以实现公司经营决策权与监督权之间的分权制衡。其二,权限责任层面。即通过加强公司监督主体的权限或强化其责任,来提高公司监督机制的效能。其三,个人品质层面。即通过对监事或者独立董事任职条件的规定,使公司必须在符合法定的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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