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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诊疗中,基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总有患方未经医方许可私自对诊疗过程进行录音录像。遭遇医方阻拦的,有些患方不仅不会停止,甚至会演变成较严重的医患纠纷事件。 确实,随着信息化、数字化等新技术的快速发展,视听资料越来越多地出现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审理中,并被作为判定医方责任的重要证据。但是,患方私自录音录像取得的视听资料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首先,笔者认为,患方私自录音录像取得的视听资料不能直接作为证据使用。 具体的法律依据包括以下几条: 1995 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其中指出:“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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