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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出海合同必备:非对称管辖条款的设计策略丨威科先行

威科先行  · 公众号  ·  · 2024-08-05 1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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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丨傅靖宇、沈澄 机构 |  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  *本文为威科先行首发文章,未经授权谢绝转载 协议管辖制度因具有避免管辖权冲突、法律适用的确定性等优点,已被大多数国家所承认,欧盟从《布鲁塞尔公约》[1]到《布鲁塞尔I条例(修订)》(“ 《修订条例》 ”)[2]均给予充分的承认,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Bremen案中放弃“管辖权不容剥夺论”,转而采用“合理性原则”审查管辖权条款,并开始承认选择法院条款的效力和可执行性[3]。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也赋予当事人就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协议选择法院的权利,将选择的范围限制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点的法院。 在国际商事领域,出于对商业风险管理的考量,非对称管辖协议作为协议管辖的延伸,确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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