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将'虚拟资产'交易列为洗钱方式之一。随着互联网技术发展,新型洗钱载体和方式不断涌现,司法解释因此扩大了对洗钱行为的认定范围,并明确了'自洗钱'和'他洗钱'犯罪的认定标准。此外,司法解释还规定了情节严重情形的认定以及相应的刑罚力度。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虚拟资产被列为洗钱方式之一
随着互联网技术广泛应用,通过虚拟币、游戏币、直播打赏等方式进行洗钱成为新型犯罪手段。
关键观点2: 司法解释明确'自洗钱'和'他洗钱'犯罪的认定标准
对两种洗钱行为的认定标准进行了详细阐述,以便更准确地打击相关犯罪。
关键观点3: 规定了情节严重情形的认定及刑罚力度
明确洗钱数额、造成损失等情形,并强调将依法从重从严惩处洗钱犯罪,加大罚金刑判处和执行力度。
关键观点4: 全国法院审结洗钱罪刑事案件概况
自全国范围内联合开展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以来,全国法院审结的洗钱罪刑事案件数量及上游犯罪主要集中在毒品、贪污贿赂等犯罪领域。
文章预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其中将通过“虚拟资产”交易明确列为洗钱方式之一 。 据最高法介绍,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洗钱手法不断翻新升级,虚拟币、游戏币、“跑分平台”、直播打赏等成为新型洗钱载体和方式,对打击洗钱犯罪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对此,司法解释明确了刑法中“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七种具体情形,其中包括通过“虚拟资产”交易、金融资产兑换方式,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等。 同时,司法解释明确了“自洗钱”“他洗钱”犯罪的认定标准,以及“他洗钱”犯罪主观认识的审查认定标准。 司法解释同时明确,洗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且具有多次实施洗钱行为;拒不配合财物追缴,致使赃款赃物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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