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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判决┃判赔300万元!恶意模仿他人在先使用的包装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

知产财经  · 公众号  ·  · 2024-07-25 0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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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路   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 王骄阳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助理 上诉人浙江华某杯业有限公司、浙江匡某工贸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永康市亚某杯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施某、吕某、王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要旨 判断是否构成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近似的标识的不正当竞争,通常应从两方面进行判断。一是认定包装、装潢是否有一定影响,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具体可结合使用该包装、装潢的商品销售时间、地域、知名度等综合认定。原告对商品及其企业的推广、宣传所产生的效果会及于该商品所使用的包装、装潢,因此无需要求原告对包装、装潢进行直接的突出宣传。二是认定被诉包装、装潢是否与权利人主张保护的包装、装潢构成近似,容易引起误认。本案中,两者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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