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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 | 劳动法库

劳动法库  · 公众号  ·  · 2024-11-20 11:45
    

主要观点总结

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解析。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通知的背景和目的

为了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行为。

关键观点2: 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

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特殊工种和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的退休年龄有所不同。

关键观点3: 关于提前退休的范围和条件

提前退休的范围仅限于国务院确定的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破产工业企业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以及三年内有压锭任务的国有纺织企业中符合条件的纺纱、织布工种挡车工。此项规定不能同时用于同一名职工。

关键观点4: 关于退休审批程序和审批制度

规范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建立审批工作制度,规范审批程序,加强对审批工作的监督。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特殊工种的管理和审批等进行明确规定。

关键观点5: 提前退休人员的待遇核定

因病或非因工致残退休和按有关规定提前退休的人员,其养老金按照相关办法计发。对于纺织企业提前退休的人员,养老金的计发按照特定规定执行。

关键观点6: 清理提前退休的工作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按期完成对企业职工提前退休、退职情况的清理工作。对违反国家规定办理的提前退休要严格按规定进行纠正,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妥善安置被清理的人员,保证职工队伍的稳定。


文章预览

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199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行为,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坚决制止违反规定提前退休的行为 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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