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是关于陕西省药监局发布《关于假劣药认定等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解析。该指导意见自2025年3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同时废止了2023年的相关指导意见。本文重点阐述了修订的主要内容和对假劣药的认定进行了解释。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发布与生效时间
陕西省药监局于2025年02月24日发布《关于假劣药认定等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自2025年3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关键观点2: 修订的主要内容
对假劣药认定的具体情形进行了全面修改和完善,包括加强与上位法的衔接、增强文件实际操作性以及回应执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
关键观点3: 假劣药的认定
详细阐述了关于“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认定,以及《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适用等问题。
关键观点4: 需要说明的问题
对“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六种具体情形进行了说明,并对中药饮片的相关要求和规定进行了明确细化的规定。
文章预览
2025年0 2月24日, 陕西省药监局发布《 关于假劣药认定等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 (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自2025年3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2023年9月27日印发的《关于假劣药认定等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陕药监发〔2023〕14 号) 同时废止。 01 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根据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执法实际,对假劣药认定的具体情形进行了全面修改完善。一是加强与上位法的衔接,修改调整了属于“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具体情形。二是加强文件实际操作性,对属于假药和劣药的一些重要情形, 如:对“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变质的药品”、“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被污染的药品”、“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等进一步进行了说明。 三是回应了执法实践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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