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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实务指南

植德律师事务所  · 公众号  ·  · 2024-08-08 1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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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赖玥 陆景龙 本文共计4600字,阅读约需15分钟 实践中,相较于与正式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而言,多数用人单位对于与试用期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都比较轻视,当发现劳动者的能力似达不到其所期望的程度时,用人单位往往会以较为主观的理由,随意地解除与试用期劳动者签订的合同,由此导致违法解除的结果也就不足为奇。为最大限度降低违法解除的风险,本文重点分析试用期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注意事项,以便用人单位在处理类案时有所参考。 一、区分“录用条件”与“招聘条件” “录用条件”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单位自身以及相关岗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招收录用的劳动者所提出的要求,是试用期间用以考察劳动者的依据。与录用条件相关联的是“招聘条件”,招聘条件和录用条件虽均由用人单位设置,但二者仍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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