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是关于一起投资者与资管公司、科投资管理公司的侵权责任纠纷案的详细介绍。案件涉及资管计划的投资、管理、及纠纷处理等方面。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基本案情
描述了某资管计划由某资管公司发行并作为管理人,某证券公司作为托管人的情况,以及资管计划投资于有限合伙份额和拟上市公司股权等。某科投资管理公司存在违规行为,导致投资者戴某损失。
关键观点2: 处理结果
上海金融法院作出判决,某资管公司和某科投资管理公司需要连带赔偿戴某投资款本金损失。其余上诉请求被驳回。
关键观点3: 裁判意义
案件展示了在嵌套模式下构建投资者的救济路径,并明确了侵权诉讼作为债权救济手段的补充性要求。投资者在特定情况下可以直接起诉次级管理人,如违约救济不完备和其他适当的债权救济途径不可行时。
文章预览
10 戴某诉某科投资管理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某资管计划由某资管公司发行并作为管理人,某证券公司作为托管人。《资管合同》约定,投资期内,资管计划投资于有限合伙份额,有限合伙企业主要投资于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股票、拟上市公司股权以及存款工具;有限合伙企业投资于单一企业累计不超过计划净值的 20%等。募集完成后, 某资管公司 代表资管计划与 某科投资管理公司 签订《合伙协议》约定普通合伙人 某科投资管理公司 、有限合伙人 某资管公司 分别占出资 5%、95%。 资管计划存续期间,合伙企业投资四家 “拟上市公司”各3,000万元,但无证据表明该四家公司具有上市计划或条件。 某科投资管理公司 另指示托管人将托管账户中的 1.8亿元转至其自行开立的账户并将其中6,030万元擅自用于购买信托产品,导致合伙企业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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