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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视点|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合规应用

国浩律师事务所  · 公众号  ·  · 2024-07-15 1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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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新《公司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时需满足相应合规要求才能确保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否则,可能因出资不规范而被认定为未足额实缴出资,进而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本文拟从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各项前提条件出发,提出非货币财产出资相关的合规要求,以协助股东规范出资。 目 录 一、股东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前提条件 二、特定情形下股东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方式利益”可能受到突破 三、结语 01 股东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前提条件 (一)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新《公司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从文义解释角度理解,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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