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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法官会议纪要:建设工程转包合同的结算是否应以承包合同的结算为前提?

法学45度  · 公众号  · 科技媒体  · 2024-09-12 08:38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主要讨论了建设工程转包合同的结算是否应以承包合同的结算为前提的问题,涉及实际施工人、承包人、发包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转包合同与承包合同的关系和结算问题。文章讨论了不同观点,包括实际施工人提交的结算资料的问题,承包人在收到实际施工人提交的结算资料后的行为,以及如何在转包法律关系中处理承包合同的问题。最后,文章强调了依法主张工程价款是实际施工人享有的基本权利和核心权利,限制该项权利行使必须有充分的理由。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建设工程转包合同的结算不应以承包合同的结算为前提,转包合同与承包合同分属独立合同。

在讨论转包合同结算问题时,不应受承包合同结算的制约。实际施工人向承包人提交结算资料后,承包人应在约定或适当期间内审核并提出意见。承包人不能因其与发包人之间的结算问题而拒绝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价款。

关键观点2: 实际施工人提交的结算资料可能存在水分,但承包人可以通过审核挤掉这些水分。

实际施工人提交的结算资料是申请工程价款的重要依据,承包人在审核过程中可以指出其中的问题并要求实际施工人提供证明。如果实际施工人不能提供有效证明,承包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工程造价鉴定。

关键观点3: 依法主张工程价款是实际施工人的基本权利和核心权利。

实际施工人在完成工程后有权向承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任何限制该项权利行使的观点都必须有充分的理由,并由主张者承担阐释该理由的责任。


文章预览

⊙ 本文长约6500字,转载请注明作者及出处 建设工程转包合同的结算是否应以承包合同的结算为前提? (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2019年第5次法官会议纪要) 【纪要主旨】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与转包合同仅具有事实上的牵连关系而非法律上的牵连关系,分属于独立合同。在当事人双方无特殊约定的情形下,转包合同的结算不以承包合同的结算为前提。实际施工人向承包人提交结算资料后,承包人理应在合理期间内审核并及时向实际施工人提出核定意见。承包人未对结算资料提出异议,而仅以发包人尚未与其结算作为抗辩事由的,应不予支持。即便在发包人与承包人、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的不同诉讼中可能会出现工程价款差异,但此种差异乃是两个合同事实牵连关系的体现,不能作为其具有法律牵连的理由。实际施工人提交的结算资料具有“水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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