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交互对话式人工智能服务存在技术风险,如生成内容不准确,可能导致侵权。虽然《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提供者应防止生成违法信息,但未针对技术上的“模型幻觉”导致的生成内容准确性问题作出规定。服务提供者在保障生成内容准确性方面需承担注意义务,适宜被认定为特殊类型的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标准应为“采用行业通行技术措施”,确保服务功能符合市场平均水平,并包括服务功能可靠性的基本保障义务、服务功能的显著提示说明义务和生成内容的信息来源提示义务。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交互对话式人工智能服务存在技术风险
该类服务存在技术上的“模型幻觉”问题,导致生成内容可能不准确,进而引发侵权风险。
关键观点2: 服务提供者需承担注意义务
服务提供者需确保生成内容相对准确,并履行服务功能可靠性的基本保障义务、服务功能的显著提示说明义务和生成内容的信息来源提示义务。
关键观点3: 服务提供者被认定为特殊类型的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
交互对话式人工智能服务更适宜被认定为特殊类型的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其注意义务标准应依据“采用行业通行技术措施”来确保服务功能符合市场平均水平。
文章预览
中国民商法律网 本文原载于《法律适用》2025年第4期。 【作者简介】赵精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全文共 15844 字,阅读时间 约 40 分钟。 【摘要】 现阶段,人工智能服务存在各类潜在的技术风险,《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虽对此作出了详尽规定,但主要面向的风险类型是生成违法信息,并未针对技术上“模型幻觉”带来的生成内容准确性问题作出专门规定。交互对话式人工智能服务与搜索引擎服务、消费点评信息服务具有相似性,生成内容的不准确同样可能导致侵权事件的发生。因此,有必要明确该类服务提供者在保障生成内容准确性方面的注意义务。该类服务主体更适宜被认定为特殊类型的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其注意义务的认定标准应当是“采用行业通行技术措施”,以此确保服务功能符合市场平均水
………………………………